转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2020年6月10日   点击人次: 296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二、补贴对象
1.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五险”)的毕业 5 年以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到我市企业实习实践或应聘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
三、政策内容
(一)购房补贴
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1 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可享购房补贴。硕士及以上毕业生根据人才分类给予相应房屋面积的等价金额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

补贴总金额=住建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区域商品住宅(公寓房)交易综合平均价*补贴面积。其他高校毕业生实行定额补助。按照4:3:3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序号

人才类别

补贴标准

1

博士研究生

30 ㎡均价补助

2

硕士研究生

20 ㎡均价补助

3

双一流高校及学科(二级学院除外) 本科毕业生

10 万元

4

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万元

注: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购房补贴,但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 50%。
(二)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以人才租房实际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各类人才补贴限额,一般最长不超过 3 年(36 个月)。

序号

人才类别

补贴限额

1

博士研究生

万元/年

2

硕士研究生

1.5 万元/年

3

双一流高校及学科(二级学院除外) 本科毕业生

万元/年

4

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专科(高职)毕业生

0.5 万元/年


注: 1.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海宁就业且不得转租。
2.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但总额不超过租房实际金额。
3.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今后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补贴金额。

(三)人才公寓租住
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海宁可申请租住市级人才公寓, 3个月内安排入住。
(四) 存档落户
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海宁可以先存档落户;硕博学历学位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硕博研究生,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手续自申请起 1 个月内办毕。
(五)子女就学
对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1 年的“双一流”高校和学科(二级学院除外)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子女在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教育部门按照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解决。
(六)应聘补贴
对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并由高校统一组织来海宁参加人才招聘交流大会的毕业年度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根据人才所在区域给予交通补贴:江浙沪地区(海宁市外)每人次 500 元、华东地区(除江浙沪外)每人次 1000 元、国内其他地区每人次 2000 元。
(七)实习补贴
对吸纳在校大学生来海宁企业实习(训)实践基地开展实习实训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放实习实训生活补贴的 50%给予补助,补贴限额标准为: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每月 1000 元/人,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1200 元/人,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其他说明事项
1.上述企业是指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的企业。
2.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世界一流大学(近三年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执行。
3.高校毕业生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